证券要闻

证监会指导中证协修订《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访问次数:122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发布日期:2023-07-17

7月14日,按照《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引导中介机构高质量执业,中国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2020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从制度与人员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服务国家战略等五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评价,在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债券执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进一步聚焦注册制下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内涵和要求,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评价。《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从具体修订内容来看,财达证券投行业务委员会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费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有三方面较为明显变化,首先,对指标体系做了进一步优化,将各项指标系统梳理为合规内控、执业质量、服务能力三大类,体系更加完善合理,覆盖从业务到内控,从项目承揽、承做,到发行配售各个环节,突出了对债券业务全过程的全面评价;其次,由原来的中证协组织评价,修改为中证协牵头组织,各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评价实施主体更加全面,更能体现券商真实执业质量;最后把企业债业务纳入到评价范围。  

  

同时,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此次《评价办法》修订,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稳妥开展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执业质量,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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