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要闻

两部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访问次数:641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发布日期:2024-06-24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6月21日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突出从严监管,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突出问题导向,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2020年以前,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实行行政审批。2020年,新《证券法》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从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财政部、证监会当时联合印发备案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承接首单证券业务后,向财政部和证监会备案,接受双方监管。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证券评估机构数量成倍增长,质量良莠不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20年出台的备案办法在提升资产评估服务质量、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从问题导向出发,把紧备案“入口”,意在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

  

具体来看,《办法》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证驾驶”。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如强化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增加了申请备案评估机构包括质控负责人在内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权责要求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证券类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人数以及评估工作经验、连续执业经历等作了具体要求,打击了行业存在的评估师挂靠乱象。

  

在衔接备案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在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同时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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